各位老师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如在该年度存在可享受税前扣除的捐赠额,且未通过扣缴义务人扣缴时享受税前扣除的,可在本次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补充填报享受。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在个人所得综合汇算的“收入和税前扣除”板块,点击“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右侧的箭头
2、点击页面右上角【新增】
3、完善捐赠款项信息
如老师们在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咨询税务局、财务处或各院系财务秘书。
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
财务处廖老师:62233384-0-342 邮箱:xhliao@admin.ecnu.edu.cn
财务处华老师:62233384-0-344 邮箱:zqhua@admin.ec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