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及全校师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精神,我校接到上海市税务局的通知,2019年10月1日起华东师范大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变更一般纳税人后,相应适用税率、计税依据、征管方式、发票管理、开票流程随之变更,为顺利实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票业务暂停
根据税务局要求,学校需办理更新发票税控机、购领发票、调试开票系统、以及其他相关手续,故而暂定2019年10月8日至18日期间,学校暂停开具增值税发票,请广大师生知悉并与合作单位妥善解释。
二、增值税发票类型
学校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自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有两种: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抵扣对方单位的应交增值税税金,而普通发票不予以抵扣。老师可根据合作单位的要求选择开票类型。
三、增值税涉税业务和税率
1、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按简易计税方法按3%税率征收;
2、教育辅助服务,按简易计税方法按3%税率征收;
3、会议展览服务的税率为6%;
4、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1%;
5、销售图书、报纸、杂志的税率为13%;
6、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7%;
7、销售一般货物的税率为17%;
其他具体涉税业务的税率,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注:另外,由于税率的变更,项目负责人与合作单位签署合同时,烦请考虑税率变更因素,避免纷争或作废发票。
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1、开具专用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⑴合作单位必须是一般纳税人,符合开具专用发票的资质。
⑵合作单位第一次申请开专用发票,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证明复印件。
⑶合作单位需提供开专用发票的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单位注册地址、单位注册电话、开户银行全称、银行账号、发票内容、发票金额、双方签署的有效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2、学校原则上不预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不准开具发票。我校将遵从国家税务总局的法规严格控制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
3、免税业务不允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凡符合免税要求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类项目,必须经由科技处审核通过,而该类免税业务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事项
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第二联抵扣联(颜色是绿色的发票)时,应当交由财务工作人员用于税务机关认证,抵扣联不得黏贴或损坏,不得签字或涂写,尽量避免折叠,必须保护好抵扣联右上方的密码区。
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项目,在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取得专用发票并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后,可以抵扣与项目相关的销项税额。但以下四种情况不得抵扣: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有误的;
2.未在180天内进行认证抵扣的;
3.专用发票抵扣联污损的;
4.购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正常货物及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六、学校开票信息
纳税人名称 | 华东师范大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100000425006133D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 |
电话 | 021-62233384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金沙江路支行 |
银行账号 | 1001247209026260113 |
如有相关疑问,欢迎咨询财务处。
联系电话:华老师62233384-0-344、廖老师62233384-0-342。
财务处邮箱:cwc@admin.ecnu.edu.cn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9年9月30日